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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迎新规,2025年1月1日起实施

点击次数:83 发布日期:2024-11-19 13:16

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迎新规,2025年1月1日起实施

  11月15日,中国期货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期协”)发布关于实施《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大宗商品业务规则》)的通知。通知称,为深入贯彻资本市场新“国九条”精神,落实《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工作部署,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,加强对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的规范管理,中期协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,制定了《大宗商品业务规则》,并已经中期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  中期协表示,《大宗商品业务规则》以“强监管、防风险、促高质量发展”为主线,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,着重解决行业发展暴露的突出问题。通过明确业务类型、规范展业行为、细化财务处理、强化风险管控,配套相应自律管理措施,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,引导公司树立“合规创造价值”的经营理念,着力提升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专业化、规范化水平,以更好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。

  《大宗商品业务规则》分为总则、业务规范、财务规范、客户管理、仓库管理、存货管理、信息报送、自律管理、附则等九个部分。主要内容包括:明确业务类型,区分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。其中明确,贸易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货物流通问题,为实体企业稳定购销价格、保障货源供应、畅通销售渠道;资金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,为实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、降低融资成本、有效盘活库存。

  规范业务行为,强调业务形式和实质的统一。规范财务处理,明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;梳理业务风险,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;压实主体责任,强化自律管理效能。一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合同条款。二是要求实物交收,tp钱包不得以现金净额结算。三是要求加强对冲交易管理。四是明确禁止条款,严禁公司存在虚假循环贸易、利益输送、变相代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、以贸易类业务变相开展资金类业务等行为,要求公司从实质加强合规管理,防止触碰违规红线。

  规范财务处理,明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。其中明确,对于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的情形,要求公司以净额法确认收入。

  梳理业务风险,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。规则针对客户信用风险、仓库信用风险、货权与货物风险等主要风险点,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。一是要求做好客户资信评估,进行分类分层管理,持续关注客户资信情况变化。二是要求做好仓库的筛选准入,落实相应管理措施,及时调整合作仓库白名单。三是要求明确货物和货权信息,做好入库验收和存货盘点,加强日常管理,保障在库货物安全。

  压实主体责任,强化自律管理效能。规则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,从展业行为、财务处理、风险防范、信息报送等方面压实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。同时,中期协也将与相关单位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,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补位作用,与行政监管做好有效衔接,落实对大宗商品业务的日常监管、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,中期协还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。其中针对《大宗商品业务规则》第四章至第六章,明确自实施之日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,应当自主整改,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,中期协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。